1876年,旧金山一间法庭里,华人证词再次被排除在案件之外。原告是华人,案件涉及白人被告,可在当时的加利福尼亚州,华人往往不能以证人身份指证白人。法官依据的,正是当地长期存在的排华法律。
这不是孤立事件。华人来到美国后,既被要求承担最辛苦的工作,又被剥夺平等诉讼、就业、居住和婚姻权利。后来联邦政府出台《排华法案》,只是把地方层面的歧视,推进成了国家政策。

19世纪中叶,加利福尼亚发现黄金,大批移民涌入。华人移民主要来自广东,他们称美国为“金山”,怀着谋生和寄钱回乡的打算渡海而来。1849年前后,进入美国的华人数量明显增加,淘金热也成为华人移民史上的重要转折点。
黄金挖尽之后,许多人没有离开。他们转入洗衣、餐饮、农业、渔业和建筑行业,靠极低的生活成本与惊人的耐力站住脚。1860年代修建横贯大陆铁路时,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大量雇用华工,工人曾占施工队伍的绝大多数。
山地爆破、冬季铺轨、悬崖施工,都是华工承担的危险活。铁路贯通以后,美国经济和人口流动被彻底改变,但华工很少得到与贡献相称的承认。工资压低时,他们被称为“勤劳”;经济紧张时,同一批人又突然成了“抢走工作的人”。

有意思的是,排华情绪并非天然形成,而是被经济利益和政治动员共同推高。1870年代,美国西部经济衰退,失业问题严重。部分政客和工会把矛头指向华人,宣称华工压低工资、破坏社会秩序。华人没有选举权,背后的清政府又积贫积弱,便成了最容易被攻击的群体。
地方暴力随之增多。洛杉矶等地曾发生针对华人的骚乱和杀戮,施暴者却未必受到惩罚。旧金山的华人被限制在特定区域生活,后来逐渐形成中国城。那里既是被隔离的空间,也是华人在缺乏法律保护时建立同乡会、商会和互助网络的地方。
在这样的背景下,1882年5月6日,美国总统切斯特·艾伦·阿瑟签署《排华法案》。法案规定,华工十年内不得进入美国,已在美国的华工也很难把家属接来;华人还被禁止归化入籍。它针对的不是某一个违法者,而是按族裔和职业对整个群体实施限制。

法案并没有简单地规定“所有华人都不能入境”,外交官、教师、学生、商人等类别在纸面上仍有例外。但实际执行中,华人往往需要接受严格盘查,证明身份和职业。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进一步禁止持有回美证的华工返回,连已经取得合法居留资格的人,也可能被挡在美国之外。
婚姻问题同样严苛。美国并不存在一部全国统一的“华人与其他族裔不得通婚法”,但许多州的反异族通婚法律把华人列入限制对象。加利福尼亚州便长期禁止白人与华人结婚,华人还受到居住、就业和财产方面的地方性限制。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通过“佩雷斯诉夏普案”否定了州内反异族通婚禁令;在全国层面,直到1967年“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此类法律才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违宪。
“不能作证”也不是《排华法案》一项规定,而是地方司法歧视的结果。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在“人民诉霍尔案”中排除了华人证词,导致华人在不少案件中难以为自己辩护。后来相关规则逐步被修正,但多年形成的执法偏见,并没有随着一纸判决立即消失。

更沉重的是,排斥政策还限制了华人家庭的形成。男性劳工占多数,华人女性入境又受到1875年《佩奇法案》的严密限制,许多妻子和女儿因此无法团聚。华人社区长期呈现男性比例畸高的状态,这并非自然结果,而是移民政策刻意塑造的后果。
1943年12月17日,美国通过《马格努森法案》,正式废除《排华法案》。但废除并不等于平等,当时仍保留每年仅105人的华人移民配额,并允许华人有限度归化。美国与中国成为战时盟友,是这一政策转变的重要背景,现实利益显然起了作用。
真正改变移民制度结构的,是1965年通过、1968年生效的新移民法。它废除了以国别和族裔为依据的配额制度,华人才逐步获得与其他移民更接近的机会。2012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第683号决议,就历史上的排华政策正式表达遗憾与道歉。那时,距离1882年法案签署已经过去1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