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告公务员厕所强奸案:丈夫发现2人诡异聊天记录报案,女方表现引网友质疑

栏目:社会 | 来源:不二表姐 | 2026-09-13 23:15

大家好,我是你们又美又飒的不二表姐!

四川宜宾这起案子,最近出现了转折,一个烧烤店老板娘实名举报,说自己被当地镇政府的公职人员强奸。

县公安局查了一圈,结论是"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她申请复议,县公安局维持原决定。

她再往上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同一套材料,同一件事,上下两级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01

先说事发那天。

林某是筠连县一家烧烤店的经营者,据她陈述,6月28号晚上,她在店里跟朋友聚餐。晚上11点52分左右,她去店里的厕所,被男子杰某推了进去。

杰某反锁了厕所门,控制住她的双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这两个人,认识才两天。

6月26号杰某来店里吃饭,说以后订餐方便,在收银台加了她微信,6月28号晚上8点33分,林某通过了好友申请,事发当晚,是她中途叫杰某过来一起喝酒。

她自述当时喝得太多,意识已经模糊。

事后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理由是顾及经营场所的声誉,也顾及自己的颜面,这个当时看着合情合理的决定,后来成了整件事里最贵的代价。转机出现在第二天。

林某的丈夫在她醉睡期间,看到了杰某发来的不寻常聊天信息,丈夫就用她的口吻跟杰某周旋,以"丈夫外出"为由约他见面,不知情的杰某欣然赴约,当场被扭送进了筠连派出所。

6月30号,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案由写的是"林某被强奸"。7月1号,杰某被放了。从扭送到释放,中间只隔了一天。

7月3号,筠连派出所的处警登记表上写着一行字。

"林某认为自己被强奸案一直没有办理,割腕自杀"。朋友发现后把她送去了医院,据律师介绍,筠连县医院诊断她为重度抑郁症,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

7月16号,筠连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无犯罪事实发生",林某和家属不服,申请刑事复议。

8月10号,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说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到这一步为止,她拿到的结论始终只有一个。

再往上走一步,才出现转折。

林某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9月7号,宜宾市公安局的《刑事复核决定书》下来了。

决定书写得很直接,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据此撤销县公安局那份《刑事复议决定书》。

9月11号,澎湃新闻报道了这件事,9月12号上午,林某说已经拿到了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从6月28号事发,到9月12号立案,一共76天。很多人看到这儿会问,不予立案到底是个什么程序。

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控告人不服,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还不服,七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这条救济通道是真实存在的,这次也确实起到了作用。

除了复议和复核,其实还有一条路。

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而且要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立案。

再看另一头。

杰某是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公示栏里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9月11号下午,澎湃新闻记者通过镇政府联系上了他。

他否认强奸林某,原话是"这是很小的一个误会",他还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他本人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

同时提到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希望记者不要只听信林某一方的说法,具体细节目前不方便多讲。

现在案子已经立案,这些话留给侦查去核实就好。

太复杂了,表姐写到这都觉得这案子不简单,双方各执一词,一会又不予立案,一会又立案了,可能牵扯的还不止感情的事情。

舆论发展成这样,我们静待后面官方公布吧。还能有什么反转也说不定呢。

网友评价:

南门吹雪:上级复核撤销下级决定,说明制度还是有用的,别一棍子打死。现在立案了,等侦查结果就行。

菜市口阿珍:制度有用归有用,可人家割了腕、确诊重度抑郁才换来一个立案,这个代价也太大了吧。

老周不加班:公职人员涉案本来就该回避。县里查县里的人,怎么查都别扭,这类案子建议直接从市级起步。

了解更多

猜你想看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