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器》为何是烂剧?一个杀夫案,叙事重点偏移,赵冬苓的老毛病

栏目:娱乐 | 来源:马庆云的影音娱 | 2026-08-11 10:43

8月11日,电视剧《重器》播出至第4集。在最新的剧情内容当中,有一个杀夫案。这个案件的剧情讲述,显然是叙事重点偏移的。这是赵冬苓编剧的老毛病了。她以往的司法题材的影视剧给我的感觉便是,她对司法内容一知半解,容易搞狗血冲突,从而造成司法叙事的重点偏移问题。这次的杀夫案,又是一个错误的典型案例。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基于剧情的杀夫案。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乡村,男人经常殴打自己的老婆,老婆在男人醉酒熟睡之后,用劈柴的砍刀将其残忍杀害,残忍到什么程度呢?县法院的院长补充到,将男人的半边脸都砍掉了。被害人的老婆认罪,希望“政府判处我死刑,一命抵一命”。

几位政法大学的实习生调查到的事情是,被害人经常赌博,赌博输掉之后,拿自己的女儿抵债,送给债主去睡之,被害人的妻子出于保护14岁女儿的心理,在被害人醉酒熟睡的时候,将其残忍杀害。

赵冬苓编剧在这个杀夫案上的叙事重点是,女杀人犯出于保护女儿隐私的角度,只承认自己不堪忍受家暴而杀害丈夫,不承认有其它作案动机,而法官、辩护律师和几位司法实习生希望女犯罪嫌疑人能够说出保护女儿的真实理由。

这个案子,要是不动脑子看,可能会觉得赵冬苓的叙事还是可行的。但是,只要观众们略微动脑子,就会发现赵冬苓《重器》叙事上的严重漏洞。首先,在农村环境当中,14岁女孩被父亲送去陪债主睡觉这事儿,就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事儿要是发生了,第二天一早连村西头的傻子都能知道了。这才是农村生活真实,赵冬苓编剧显然缺乏这种采风便可以获得的知识储备。

所以,说母亲拒口不提此事可以实现对闺女的隐私保护这个“赵冬苓编剧式说辞”,在现实意义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事儿在农村环境当中,早就尽人皆知了。女犯罪嫌疑人到了上法庭的地步上,在一个尽人皆知的真相面前,就没必要还打着“赵冬苓编剧式的旗号”——保护闺女儿不说了。因为你说不说,全村人都知道,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尤其谁跟谁睡觉这事儿,是断然没有隐私可言的。

其次,即便是出于对未成年隐私的保护,也是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模式的。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在新中国法律里,正式写下“依法不公开”这个表述。

1954《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审理除法律规定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的宪法原则,把不公开审理上升宪法层面。

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界定范围:明确三类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国法院据此执行实务操作。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下,电视剧《重器》当中提到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刑诉法,79版),还用了不少的剧情去讲教授们如何跟学生们讨论,教授们如何推动等等。须知,在这个法典当中,便有这样的内容: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分档不公开审理。

也就是说,在电视剧《重器》叙事的八十年代当中,早就有不公开审理的先例了。在这种局面之下,赵冬苓编剧的叙事当中还拿如果母亲讲真相那14岁女孩的隐私就得不到保护为由造故事,就属于纯然的胡编乱造了。还是那句话,赵冬苓编剧的很多戏,都是叙事智商不够,叙事逻辑经常出大问题。但凡赵冬苓编剧知道这个“不公开审理”的常识,似乎也能编一个真正的主旋律司法剧出来,而不是如今这个样子了。

其实,这个“卷宗”但凡给懂行的编剧来写,都知道叙事重点在哪里。叙事重点,肯定不在什么母亲不承认杀害丈夫的真实理由这一点上,上边已经论证了,这个说辞不成立。它真正的叙事重点在母亲的作案环境与作案手段上。

作案环境,并非是丈夫带着14岁闺女即将离开家里去陪人睡觉的时候,而是这个事实已经发生过了,稍后很长时间,这个男人醉酒熟睡。这等于说是蓄意谋杀了,而不是正当防卫式犯罪、激情式犯罪了。

作案手段上,院长已经说了,拿砍柴的刀下手的,把受害者半个脸都砍没了,好像还是多次下手。这就是作案手段极其凶残了。

那么,懂行编剧的叙事重点则是,如何量刑上——蓄意、手段凶残,但有理由,这个如何量刑。按照这个叙事重点来,才能实现电视剧的司法科普价值,按照赵冬苓《重器》当中的样子来,只能是越讲越糊涂。

我在以往的剧评分析当中便反复论述过,赵冬苓编剧存在叙事智商和叙事逻辑上的诸多问题,她的能力无法驾驭真正的司法题材。这次《重器》当中的杀夫案,再添一个例证。我建议,赵冬苓编剧不要着急写剧本了,加强一下叙事逻辑上的练习吧。(文/马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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