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自闭症男孩在机构意外死亡,法律却“管不了”!

栏目:社会 | 来源:暖星社区 | 更新时间:2026-05-22 18:49:00


“公安机关整个审查下来,我们认为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也没有可以追究的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在电话中对郭凯说。

这一天,是她儿子王一凯死去后的第276天。

这一天,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予立案”通知下达的当天。

至今,一凯家人先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

三项罪名提出控告。但三项,得到的是同一个答案:不予立案。

一凯妈妈供图

01

王一凯是谁?

王一凯,是个有自闭症的孩子,智力水平相当于2岁幼儿。

2025年5月,为了让他接受更好的干预训练,家人带他从北京飞往云南大理,到明日之光自闭症干预机构。这家机构已正常营业一年多,此前他们看过很多这家机构的宣传。

然而,2个多月后的8月9日,机构组织孩子们去苍山户外研学。一凯在活动途中走失。4天后,搜救人员在山涧中找到了他时,他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事件经过梳理如下

  • 2025年5月7日,一凯在姥姥姥爷陪同下飞往大理,入住干预机构;

  • 2025年8月9日,机构组织户外活动,一凯掉队。老师发现一凯走时后拖延近3小时才报警;

  • 2025年8月13日,搜救人员在山涧中发现一凯,他已无生命体征;

  • 2025年底:市场监管局对涉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5万元;

  • 2026年4月:一凯家属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已受理。

一凯妈妈供图

02

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

一凯妈妈认为这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意外,一凯走失、死亡,跟机构和带队老师一连串的失职相关。

  • 擅自改路线:将安全路线改为高海拔、明令禁止进入的未开发危险山区;

  • 违规减配:规定“7名孩子配5名老师”,当日实际只派了4名老师;

  • 分队失控:分队时不点名、不交接,两队老师互相以为一凯在对方那边;

  • 无人察觉:一凯掉队超过40分钟,没有任何人意识到他不见了;

  • 延误报警:发现走失后不立即报警,自行搜寻拖延近3小时;

  • 隐瞒在先:事发前约一周,一凯已走失过一次,机构对家长只字未提。

针对以上失职,2025年9月20日,一凯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一是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天叔及4名带教老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机构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5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最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此前报道:

2026年5月8日,一凯家人再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申诉。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对此申诉给出“不予立案”的通知。这一次,警方连法定程序规定的纸质通知书都没有给一凯家人。

03

公安机关的解释

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如下: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认为:

第一,机构负责人及4名老师对王一凯的死亡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即无法预见到孩子可能面临生命危险;

第二老师带孩子进山的行为与孩子最终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控告,公安机关认为:

第一,“明日之光”是否实质从事教学活动,需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安机关不宜直接判断。

第二,即便机构存在违规办学,也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名主要适用于国家专营专卖、金融管理等特定领域,而违规开展康复培训目前并未被明确列入该罪适用范围。

一凯妈妈供图

2026年5月15日,大理市公安局对一凯家人申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再次给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一凯妈妈与大理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进行了40多分钟的通话。

大队长给出的解释如下:

第一,重大事故罪。

一凯家人报案的逻辑是:“机构有那么多失职,怎么能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大队长的回答:“自闭症干预机构没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所以老师的失职也就不存在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所以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一凯妈妈提出的,机构及老师失职。

大队长是这样回应的:“改变路线算不算一个因?那也是的。看管不力算不算因?那是导致走失的。电话手表没有绑定好,算不算因?那也算……”

但随后他补充道:“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要占主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主因。目前来讲,因为因太多了,所以达不到。”

同时大队长强调,失踪跟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等号。

一凯妈妈当场反问:“一个8岁的自闭症儿童,他只有两岁的智力,在那种深山里失踪,难道不必然导致死亡吗?”

第三,苍山“未开发区域”到底能不能进?

一凯妈妈认为,机构带孩子们进入的区域明确写“禁止擅自进入苍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大队长回应:“立了牌子,也可以进去,牌子不是封死的意思。”
他说:“那个横幅是开始提醒你要进苍山了,只是一个提醒,不是说不准你进入。海拔三千四百米以上是严禁进入的地方,才是需要登记才可以进入的。(一凯之前去的地方)你现在来大理那里也可以正常的进入的。”

一凯妈妈供图

第四,侦查工作属于秘密,不对家属公开。

一凯走失地点与发现地点之间,相隔一段险峻山路。家属一直想知道:他是怎么走到那里去的?

大队长回应:“这个属于侦查阶段的工作秘密,是无法提交的。”

第五,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一凯妈妈的追责,大队长回应中还提到了家长的失职。

大队长:“你监护人,把一个孩子送到自闭症干预机构,你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了吗?”

一凯妈妈:“我们不远万里把孩子送去,是因为信任这个机构。他已经营业一年多了。请问有哪条法律规定,家长送孩子去机构之前,必须自己去审查它的安全规范?”

一凯妈妈供图

从整段通话来看,公安系统的逻辑如下:

行业没有安全管理规范无法认定“违反规范”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走失不等于死亡因果关系不成立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因太多没有哪个人负主因谁都不够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04

类似案件的处理

我们来看2起类似的案件。

案件一:教练惩戒致死案


2019年10月,7岁男童程某博在登封某武校学武,教练桑某明(无办学资质)因其抵触训练而用戒尺击打,并强令其完成危险的“平蹬”动作,未采取有效防护,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硬膜下血肿死亡

追责过程:

  • 初期:登封市公安局仅对桑某明处行政拘留14天、罚款500元;

  • 家属起诉撤销行政处罚 → 郑州铁路法院支持;

  • 2020年6月正式刑事立案;

  • 2022年1月一审:过失致人死亡罪,判6年;

  • 2022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二:16岁少年沙漠探险身亡案

2021年7月,16岁高中生郑博(化名)报名参与了中国探险协会主办的“激越黄沙”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7天完成100公里沙漠徒步,费用22,500元

7月29日,程中路途最远的一天。上午11点,郑博明显掉队。同伴注意到他反应迟缓,脚步踉跄。正午时分,气温逼近40°C。郑博在离营地仅两三百米的沙丘上倒下。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全案最令人心碎的段落:领队王某到场后判断他“未中暑”,因为他“还能和人正常交流”。他让郑博喝了瓶藿香正气水,然后领队把他独自留在了50°C的沙地上,自己返回了营地。

当领队和司机30分钟后再次去看他时,他的脸已经紫了。下午2点,郑博在送医途中停止呼吸。

事后妈妈李妍才知道,这是中国探险协会首次组织青少年沙漠探险活动,首次带领未成年人进入腾格里沙漠。

追责过程:


  • 事发初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经现场勘验和尸表检验,初步认定: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 2021年9月,公安局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
  • 半年后,经尸检报告重新调查,罪名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2023年3月22日,一审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开庭;
  • 两名被告人中国探险协会副秘书长蒋某(组织者)、领队王某(直接责任人)均对指控罪名存有异议;
  • 法院未当庭宣判。
  • 截至目前,该案判决结果仍未公开披露。

加上一凯的案子,这三起案件,它们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身份各不相同,但它们共享着几乎相同的故事结构:一个未成年人死了。他们的死亡,与机构的系统性过失直接相关。

但王一凯案目前的维权非常艰难,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三项罪名全部不立案,无一人负刑事责任。

王一凯家属现在的代理律师徐秦指出:涉案带队老师均是大理本地人,对苍山地形的危险性理应知晓,应当能够预见到孩子走失后面临的死亡风险。

登封武校案、沙漠探险身亡案都能被追责。为何一凯的案子,连立案门槛都跨不进去?

04

Deepseek 这样说

关于一凯失踪死亡的事件,我们也与Deepseek对话了多个环节。

对于“从法律角度看,除了行政处罚,其负责人是否还可能面临其他追责?”的问题,Deepseek给出以下回答:

是的,完全可能。除了已被处以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照)外,该机构负责人极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是针对其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而民事和刑事责任是针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法律追究。

一、民事责任:个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责任主体:该机构注册为“家政服务部”,属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这意味着,负责人很可能需要以其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机构的债务(包括侵权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赔偿范围: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于机构已被吊销执照,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负责人个人财产将用于清偿

  3. 法律依据:机构因严重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儿童死亡,构成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是本案追责的核心与焦点

这是负责人面临的最严重的法律风险。根据已公开的案情(组织特殊儿童进入未开发区域、安全措施严重缺失、导致一人死亡),负责人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可能适用的罪名)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适用分析:该机构组织的夏令营属于“作业”活动。负责人作为组织者和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带领自闭症儿童进入未开发山区存在极高风险,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如足够的人员配比、安全预案、风险告知),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被认定为“教育机构”)

  •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适用分析:虽然该机构无办学资质,但如果其组织的夏令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实质上的“教育教学活动”,且其选择的危险活动场地被视为“设施”存在危险,负责人也可能以此罪被追究。

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兜底罪名)

  • 如果上述特定罪名因证据或定性问题难以成立,司法机关仍可能以其严重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为由,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的可能性:本案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且行政机关已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完全有理由并很可能已经对此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一旦侦查终结,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

05

等待检察院的答案

一凯案件暴露的,是整个自闭症干预行业长期游走在监管盲区的现实:

·没有户外活动的专项安全标准;

·无资质机构可长期接收完全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

·走失风险的告知义务和应急响应机制几乎为空白;

·出了事,因为“缺乏规范”,连法律追责的门槛都迈不进去。

一凯妈妈说:“我追究责任,不是因为恨,是因为怕。我怕别人的孩子再步一凯的后尘。如果我沉默了,下一个在山涧中逝去的,会是谁的孩子?

让这件事能推动1000多万孤独症者的权利保障,是我作为母亲,能为他做的最后一件事。”

她说,时隔快三百天了,还是经常在深夜惊醒。脑海里反复出现的,是最后找到他时的那个画面——一凯一个人,孤立无援,面对深深的山涧。

每次想起来,心如刀绞。

事情还没有结束

2026年4月,一凯家属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已正式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

这或许是整件事刑事追责最后一扇还没关闭的门。

通话里,大队长自己也说:“请检察院来检查我们的作业。”

那么,就让我们一起等待检察院的答案。

注:本文信息综合自潇湘晨报、红星新闻、扬子晚报等媒体公开报道,以及一凯妈妈提供的电话录音。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