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6700万元旧债背后:公司欠债,该让明星本人还吗?

栏目:娱乐 | 来源:文娱先声 | 2026-10-10 12:16

范冰冰的“旧债”,最近又起波澜。

9月24日晚,曾投资《巴清传》的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嗨乐影视”)公开喊话范冰冰、范丞丞还钱,将一桩已经过去多年的影视纠纷重新推上热搜。

嗨乐影视在公开信中称,范冰冰关联方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爱美神”)至今仍未偿还五年前判决确定的6700万元欠款,并质疑相关资金往来存在疑似财产转移行为,将追偿进一步指向范冰冰、范丞丞个人。

9月25日,范冰冰方委托蓝鹏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强调应当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不能以舆论裹挟司法;次日,嗨乐影视发文回应,称其对外披露的信息有审计报告等资料和银行流水作为依据,并表示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月28日,范冰冰方律师又对相关资金往来作出解释,并指出“不能借维权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边是已经生效多年的判决,一边是“公司欠债、个人是否要还”的争议。这笔6700万元到底是怎么来的,又为什么追到了范冰冰和范丞丞身上?

6700万元欠款是怎么来的?

这场纠纷,还要从《巴清传》说起。

2017年,嗨乐影视与爱美神签订投资合同,参与投资电视剧《大秦女首富》(后更名为《巴清传》)。彼时,范冰冰是爱美神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总投资5亿元,嗨乐影视出资6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嗨乐影视除投资本金外,还可以获得2700万元保底收益。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范冰冰税务风波发生,《巴清传》因此无法正常播出,项目随之陷入停滞。剧播不了,投资款也没能顺利退出。

据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633号判决书显示,2018年至2019年间,爱美神曾分两次向嗨乐影视支付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此后停止还款。2019年5月,嗨乐影视正式起诉爱美神;2021年9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爱美神返还嗨乐影视剩余投资本金4000万元及2700万元保底收益,合计6700万元,并另支付相应逾期违约金。

需要强调的是,这6700万元本身,是剩余的投资本金和保底收益之和,并非网传“6700万元违约金”。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承担这笔债务的主体是爱美神公司,而不是范冰冰或范丞丞个人。

然而,嗨乐影视虽然打赢了官司,但钱却一直没有要回来。

判决生效后,执行陷入僵局,爱美神随后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相关材料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爱美神可供清偿的财产仅剩22.03元,最终于2023年12月被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

也正因如此,这次嗨乐影视把追偿目光转向了爱美神的历史资金流向问题。

嗨乐影视称,根据其掌握的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2018年至2020年间,爱美神曾向范冰冰两家个人工作室累计转账超过2亿元,向范丞丞个人独资工作室转账近千万元。

同时,范丞丞工作室此后曾多次向爱美神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十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其中多笔金额为5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工资和运营费用。

嗨乐影视据此质疑爱美神存在向关联方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并要求相关方面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以证明这些款项的具体性质。

面对质疑,范冰冰方强调,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应当依法区分,相关连带责任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认定。

至于嗨乐影视质疑的资金流向,9月28日范冰冰方发布的律师声明称,2018年10月起,范冰冰个人工作室曾累计向爱美神净转入1.52亿元,用于补缴税款及罚款,并曾筹措2000万元偿还嗨乐影视。

而对于范丞丞工作室的资金往来,该律师声明则称,嗨乐影视所称“爱美神向其工作室转账近千万元”只反映了单向资金流,实际上范丞丞工作室累计向爱美神净转入约1500万元周转资金,用于协助公司偿债。

目前来看,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已经不再是6700万元债务本身,而是这些资金往来的具体性质。转账发生过,不等于转移资产已经成立;存在反向转账,也不能自动说明每笔支出都合理。

这场官司的争议在哪?

类似“公司欠债,最后追到明星个人头上”的争议,在娱乐行业并不少见。

2022年底,嘉行传媒曾因一笔9000万元股权交易款陷入“欠款”风波。杨幂作为嘉行股东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也由此被卷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但从公开披露的交易结构来看,这9000万元由嘉行方指定的主体收取,杨幂本人并未实际获得这笔资金,“签字却未实际受益”也成为当时讨论其个人责任的重要争议点。

这个案例说明,股东身份、签字行为与个人债务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也不能简单用“她是股东”、“她签过字”来推导个人债务。要看明星以什么身份签约、是否作出个人担保、款项由谁收取,以及相关责任最终由谁承担。

不过,公司具有独立财产与责任边界,但这种边界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可突破。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逃避债务,就可能被追究相关个人责任。

回到范冰冰被追债一案,6700万元的债务主体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娱乐法律师马识博告诉文娱先声,嗨乐影视不能仅凭原有判决直接要求范冰冰、范丞丞还钱,如果要追究个人责任,还需要经过专门的诉讼程序,对个人责任作出实体认定。

“仅有资金往来线索不足以追责。”马识博表示,“如果要据此追究个人责任,需要进一步证明相关转账缺乏真实、公允的交易基础,并且是由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导,同时造成爱美神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目前披露的银行流水证明的只是资金流向,却不能单独证明财产混同,也不等于个人责任已成立。

如果款项能对应真实的艺人劳务、项目合作、税费或者经营支出,同时具备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完整的财务记录,那么即使交易双方存在关联,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资产转移。反过来,如果公司已经陷入债务危机,甚至已经被债权人起诉,关联方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就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马识博指出,处于债务危机阶段的公司,对关联方进行大额支付时,司法会重点审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对价是否公允,也会关注是否存在优先向关联方清偿、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情况。尤其进入破产临界期后,一些非正常清偿、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对价的交易,还可能面临破产撤销。

因此,判断这场纠纷的关键,不是简单看“爱美神给谁转过钱”,而是要把每笔资金的交易背景、发生时间、对价、审批和最终去向对应起来。

此外,范冰冰和范丞丞面对的法律问题也不同。

范冰冰曾持有爱美神74.5%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关转账据称发生于她掌控公司的时期。但马识博强调,持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不能推定财产混同或转移资产。即使后来退出股东、卸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此前行为担责,仍要看具体证据及法律认定,而非简单“一键切割”。如果相关行为发生在其控制公司期间,并且最终被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后续退出不能免除此前的责任。

范丞丞则从未持有爱美神股份,不能只因亲属关系或关联工作室收过款,就将公司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如果嗨乐影视要追到范丞丞个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其本人参与、知情,并取得了不当利益。

范丞丞工作室提出的“反向资金流”,同样需要有银行流水、借款或周转协议、财务记账等材料予以证明。但这也不是一张“免责金牌”。正如马识博所说,即便存在反向资金,也仍然需要逐笔审查后续转出的资金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公允。

说到底,这场官司最后拼的还是证据。

明星公司与个人,边界该怎么划?

过去,明星开工作室,主要是为了处理演艺经纪、商务合作等事务;但如今,明星的商业版图早已远不止于此。

工作室、经纪公司、影视公司、个人品牌、消费品牌、投资公司等往往同时存在,共同构成了一张越来越复杂的商业网络。商业主体越来越多,明星本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难用一句“各算各的”解释。

明星本人既是艺人,也是品牌和商业资源的核心。艺人越头部,个人IP与商业版图绑定得越深。正因如此,一旦关联企业遭遇税务风波、项目停摆或者经营风险,原本不被外界关注的关联交易、股权变更和资金拆借,都会被重新翻出来审视,明星个人与公司的关系也自然会被被拿出来讨论。

而到了“劣迹艺人”身上,问题就更复杂了。艺人事业受到影响,过去围绕个人建立起来的工作室、公司、品牌和投资关系,也会变得更敏感。范冰冰这场纠纷,暴露的正是这个问题。

不过,舆论层面的高度绑定,不代表法律责任必然绑定。真正有效的切割,应该体现在日常经营中,而不是纠纷发生后才开始。

对此,马识博给出了几条具体建议。首先要做到账户相互独立。个人银行卡、工作室账户、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必须严格分开,禁止公司业务走个人账户收款、付款,禁止无依据随意互相划转资金。

其次是交易全部书面化。不同主体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借款,必须签署正式合同,明确对价,开具对应发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完整留存全套业务凭证。尤其是关联主体间的资金拆借,需要完整财务记账,不能口头周转,长期挂账不还;股东分红也必须股东会决议、完税,不能直接转账就当作分红。

最后是厘清任职与劳务边界。明星给持股公司提供演艺劳务,同样签署服务合同,公司正常支付服务费,依法完税,避免公私不分。股权转让退出时,完整移交财务账册、公章,不要名义退出,实际仍然控制财务资金。

在文娱行业,很多艺人习惯搭建多层主体开展业务,但法律上每个主体都是独立法律人格;看似是自己“左手倒右手”,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没有完整交易文件支撑,就存在被法院认定财产混同、股东担责的重大风险。

对明星团队而言,这不只是法务问题,也是一道经营管理题。边界越清楚,企业遇到纠纷时就越容易拿出证据,而不是被动陷入“到底是谁的钱”的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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