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医院要拒绝?

医院拒绝继续为张女士实施胚胎移植,司法实践中多数是基于几个层面的抗辩理由:
其一,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医院主张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丈夫去世后,无法实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形式要件。而知情同意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对医疗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而非机械地要求“签字”这一形式。丈夫李先生生前已签署多份知情同意书,明确表达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该意愿不因其死亡而当然消灭。
其二,丧偶妇女属于“单身妇女”,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医院主张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张女士丧偶后处于单身状态,医院不得为其提供服务。而法院对此进行了限缩解释,认为“单身妇女”应做狭义理解,即在妇女申请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阶段,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张女士作为丧偶妇女,其主张的是使用其与亡夫共同形成的胚胎继续生育,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该规范旨在避免生育与婚姻的分离,而张女士的情况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生育合意的延续,不构成对社会基本伦理秩序的冲击。
其三,也涉及遗产继承利益冲突。医院主张张女士继续生育可能引发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核实,张女士并不存在“携子多争遗产”的现实情况。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能因潜在的、未发生的继承纠纷而予以剥夺。若未来确实发生继承争议,应通过继承纠纷诉讼另行解决,而非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预设障碍。
其四,而且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包含“夫妻一方死亡,胚胎可销毁”的条款,医院据此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的设定系基于对未知风险的防范,但合同目的系生育子女。在丈夫死亡后,妻子作为合同一方主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且医院此前已为张女士成功实施过一次移植手术,再以该条款为由拒绝,与其先前的履约行为相悖。
孩子出生后身份和继承权如何确认?
说通俗点,就是孩子出生后在法律上和正常子女一样,是亲生子女也有继承权。
一方面,在亲子关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形成一致的生育合意,故孩子应认定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婚生子女。

另一方面,在继承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孩子作为李先生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对李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与自然生育的子女权利完全平等。
其实对于这种丧偶女性要求继续实施冷冻胚胎移植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女方或者家属,但是大部分医院会败诉,主要是医院不敢直接承担责任,都是希望家属直接进行起诉,跟历史存单银行不给取钱一样,最后由法院直接判决不用承担风险,无非是对于家属来说,多花一点时间和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