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次正常出境被写成“偷越”

栏目:社会 | 来源:有光刑辩 | 2026-09-11 00:20

持证通关是不是偷越,要看有没有骗取放行管组织者的规定,不能把参加者变成偷越者不能用境外做了什么,倒推出境时有罪新规扩大了对出境事由的核实标准越宽,越要防止选择性审查不准出境是例外,正常出境是一项权利注释与原文链接

这几年,我办过好几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案件。案卷都很厚,聊天记录、机票、酒店订单,还有谁去境外参加过什么宗教活动,查得一清二楚。可翻到最后,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反而一直悬着:这些人怎么就算是“偷越”出去的?

他们拿的是自己的护照,走的是正规口岸,正常安检放行。有的人去的还是对中国公民免签的地区;甚至有人在过关时直接说,自己要去参加宗教活动,边检审查之后也让他们走了。没有翻山,没有绕关,没有假证,行程结束以后,人也正常回来了。[1]

不久之后,因为他们在境外参加过宗教活动,这次出境却被认定成了偷越。出境的人被写成偷越者,帮忙订票、联系住宿、安排行程的人,则被指控组织偷越。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人有没有偷越,究竟看他是怎样过的国境,还是看他后来在境外做了什么?

先把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说清楚。拿着真护照、走开放口岸,不等于绝对不可能偷越。一个人如果依法本来就不能出境,却故意把这件事瞒下来,骗得边检放行,当然可能违法。[2]

可你说他骗了边检,至少要回答三件事:他没有说的那件事,依法会不会使他失去出境资格;边检如果知道,依据哪一条法律应当拦下;这次放行,是不是真的因为边检受了骗。

在我办的这些案件里,被省掉的恰恰是这一步。办案机关先看到境外宗教活动,再回头说此前的出境目的不合法。查着查着,问的也不再是人怎样通过国境,而是他去见了谁、听了什么课、参加过什么活动。

可《出境入境管理法》列出的不准出境情形里,并没有“参加境外宗教活动”这一项。到境外敬拜、上课或者参加祷告活动,不会让一本真的护照变成假的,也不会让一个开放口岸变成秘密通道。更何况,有些人直接把这些事情告诉边检,边检听完仍然放行。既然说出来也可以走,凭什么就说他们骗取了本来得不到的放行?[3]

这个问题问下去,办案机关常会拿出《宗教事务条例》,说擅自组织公民到境外参加宗教培训、会议等活动,本来就不被允许。那就再看一看,这部条例究竟在管谁。

《宗教事务条例》确实禁止擅自组织公民到境外参加宗教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也规定了组织者的行政责任。可是它没有说,每一名参加者因此都不得出境;更没有说,组织者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参加者持证通关,就一起成了偷越者。[4]

一所机构没有办学许可,教育法追究的是举办者,坐在教室里的学生不会因此成为“非法学习者”。即使这所机构组织学生到境外研学,仍然要一层一层地看:组织者有没有资格,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委托的旅行社有没有资质;学生本人能不能出境,则要看他的证件和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教育部的指南甚至专门规定了“非学校组织”的境外研学,要求家长告知,人数较多时由学校报告。它管的是告知、报告和安全,没有把参加活动的学生写成非法出境人员。[5]

旅行社没有出境旅游业务许可却擅自组团,可以处罚旅行社;旅客持真实护照正常通关,不会只因为组团者没有资质,就成了偷渡者。[6]

可有些案卷偏偏把这些不同的责任揉在一起:先用《宗教事务条例》认定组织活动不被允许,再拿这个结论证明参加者的出境不合法,最后又用参加者“偷越”反过来证明组织者构成犯罪。中间每一步都没有真正证明,几个结论却互相当作证据,最后把人送进了监狱。

同行的人说过去旅游,后来又参加了宗教活动,于是“旅游”被写成虚假陈述;有人删过手机里的宗教信息,于是被认定为故意隐瞒;酒店订单、聊天记录和境外活动再摆在一起,原本经过边检查验的放行,也被重新解释成骗来的。再往后,建群、订票、联系住宿,便成了组织偷越。

这个逻辑看起来很顺。可最前面的那个问题始终没有回答:参加境外宗教活动,依据哪一条法律,会让一个中国公民不能出境?如果这件事本来不影响放行,后面的细节再多,也补不出一个“不准出境”的依据。

南京曾有一宗案件,有人以旅游名义组织他人前往塞班务工,检察机关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方还提交过河南濮阳的一份判决:两名务工者以旅游名义去了免签的济州岛,法院认为,即使他们是去“打黑工”,违反的也是韩国法律;两人持合法护照前往免签地区,不存在偷越,组织偷越的指控也就不能成立。两案处理方式不同,讲的却是同一个道理:“说的是旅游,后来做了别的事”,不能代替对偷越行为本身的证明。[7]

罗翔在《法定犯视野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适用——以偷越为中心的展开》一文中,讨论的正是这条界线。他写得很明确:“中国公民骗取他国签证出入境的行为不是偷越行为。”因为中国公民出境时,边检查验的是本人的护照等出境证件,并不查验他国签证;骗取外国签证,没有妨害我国的国境管理秩序,帮人办理这种签证的人,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组织偷越。论文讨论的还是“骗取他国签证”,大部分案件去的都是免签地区,连一张外国签证都不存在。[8]

组织偷越,说到底也不是组织一次普通出行。罗翔的另一句判断同样直接:“如果没有偷越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不构成犯罪。”先要有人真的实施了偷越,才谈得上谁在组织。被组织者还没有开始实施偷越,建群、买票、联系住宿,只能证明在准备出行,不能自己证明是在准备犯罪。[8][9]

一宗案件里,这种推测最后成了真实的刑罚。一名被告人还没有到口岸,边检一句话也没有问,办案机关却先替她设想了将来的回答,再把这个没有发生的问答写成“准备骗取放行”。她因此被判了二年十个月。

案卷里关于她“将来会怎么说”的推测,写下来只有几行,落到她身上,却是漫长的羁押和一个家庭的破碎。

办案机关能把一场没有发生的问答写成犯罪,靠的是案卷里反复出现的那句话:“出境理由不真实”。人已经通关,它被拿来倒推当年的放行是骗来的;人还没有到口岸,它又被拿来预判将来会骗。原本需要逐项证明的不准出境、欺骗和因果关系,就这样被几个字一并带过。

更让我担心的是,现在,这几个字已经不只出现在个案文书里。一部即将施行的行政法规,把“出境事由应当真实、合法”直接写进了条文。过去,办案机关是在问话、起诉书和判决里使用这套推理;今后,办证和口岸核查也可能直接援引这几个字。新规当然不能证明这样的追诉是对的,却很可能让同样的推理更容易发生。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在2026年9月15日施行。第三条规定,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为了核实身份和事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询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可以不发证,也可以不准出境、入境。[10]

过去公民在出境时,边检主要查验证件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对使用假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有关机关已经通知有犯罪嫌疑等特定情形,边检原本也可以调查,但那是一项有触发条件的权力,不是要求每一个正常出境的公民,把以后可能做的事情全部交代清楚。[11]

新规用“事由真实、合法”把不同环节连了起来:这个标准既可能影响办证,也可能影响口岸放行;为了核实事由,机关还可以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官方答记者问提到,制定这一规则是为了处理虚构事由出境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违规出境后非法转移技术等问题。这些行为当然要管,但规则写得越宽,越要说明它会问到谁、查到什么程度,又凭什么不让一个人走。[10]

新规没有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出境目的;也没有说,出发前没有主动报告后来发生的每一件事,就等于作了虚假陈述。旅游中见朋友、听一堂课,临时改两天行程,本来就是生活常态。如果这些事情本身不违法,也不会使人失去出境资格,就不能因为没有逐项说出来,倒过来说此前的放行是骗来的。

我真正担心的,是这条新规落到现实里,会和前面那些案件接上。

过去,办案机关已经会把“说旅游”、删除宗教信息、酒店订单和境外宗教活动拼在一起,写成骗取边检放行。新规施行以后,类似的问答可能更早发生,聊天、照片、祷告和其他手机信息也可能更早被要求拿出来。以后再回头查,这些记录就很容易被重新解释:你当时没有讲全,所以那次放行是骗来的。

可手机不是一张出境申请表。里面有工作,有家人,有许多的个人隐私,也有许多同这次出境毫无关系的生活。《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不能超过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要看什么,为什么非看不可,看到哪里为止,都应当说清楚。[12]

2025年,全国出入境人员接近七亿人次。不可能每个人都被追问到底,也不可能每一部手机都被同样检查。最后谁会被多问几句,谁的聊天和照片会被拿出来看,就不能只靠一个模糊的“真实、合法”。[13]

对一些信徒来说,这不是凭空的担心。当一种信仰已经在一些卷宗里被当成可疑背景,信徒就更容易被追问:你到底去见谁,听什么课,参加什么活动。别人手机里的一张合影、一次聊天,只是生活;到了他们这里,却可能先变成可疑线索,再变成隐瞒,最后变成犯罪证据。

我担心的也不只是过关时多问一句。面对诈骗、赌博、人口偷运,机关当然应当依法核查。可如果边界说不清,审查的就不再只是证件、违法行为和法定障碍,而是一个人的生活是否令权力放心。人的良心、亲友关系和信仰,会一点一点变成需要提交、解释和接受判断的材料。

新规原则上要求,决定不准出境的机关应当把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书面告诉当事人。落到一个普通人身上,问题就是:是谁不让我走,为什么不让我走,我不同意该去哪里说。即使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发证或者不准出境,也不等于这个人已经偷越。行政审查与刑事犯罪之间,还有很长的距离。[10]

我办理这些案件时,最难接受的并不只是一个罪名适用错了。一个人按公开规则办了护照,把证件交给边检查验,边检放他通关;他走出去,又正常回来。几年以后,一份起诉书却告诉他:那次放行不算数,因为你没有把后来做的事,甚至没有把自己信什么、准备和谁一起敬拜,事先交代清楚。

如果一次已经接受查验、已经放行的出境,可以在几年以后被这样改写,人就不知道今天完成的一次正常出境,会不会在几年以后忽然有了另一个名字。法律原本应当告诉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界线总是在事情做完以后才出现,法律就不再给人安全感,反而成了埋在生活里的陷阱。

这关系到的也不只是信徒。它关系到一个母亲还能不能去看孩子,一个病人还能不能出境求医,一家人能不能安心出去走几天;也关系到一个人能不能去见朋友、参加会议,按自己的良心和信仰去敬拜、学习。人应当使用真实证件,接受边检查验,也不能隐瞒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可他不需要在出发以前,把后来可能见谁、听什么、临时去哪里,一项一项交代清楚,再等别人判断这些生活值不值得被允许。

国家当然要守好国境,打击诈骗、赌博、人口偷运和其他真正的犯罪。可守国境,不是审查一个人的全部生活。法律要限制一个人出境,就应当事先把边界说清楚,不能让他按照公开规则办好证件、经过查验、正常回来,几年以后才从一份起诉书里知道,自己当年那次正常出境竟然成了犯罪。

正常出境是一项权利,不是谁额外给人的方便。

一个人信什么,去见谁,怎样照顾自己的家人,只要没有越过具体的法律边界,就不需要在出境以前,一项一项向权力交代。人的生活,本来也不是批准以后才可以拥有的东西。

“隐瞒真实出境目的”不等于“掩盖非法出境目的”——持证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偷越”认定边界研究

文中涉及的公开资料

[1] 国家移民管理局曾公布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入境便利待遇,列明韩国济州岛等地对中国公民实行单方面免签,具体适用条件以出行当时的入境规则为准。见《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本文中的个案事实均已脱敏,来自作者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辩护材料和证据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关于学校组织及非学校组织境外研学的规定。

[6]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7]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35号不起诉决定书;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后案法院另以诈骗罪处理隐瞒免签、骗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但明确认定两名出境者持合法护照前往免签地区,即使目的是“打黑工”,也不存在偷越,组织偷越的指控不能成立。

[8] 罗翔:《法定犯视野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适用——以偷越为中心的展开》,《法学论坛》2025年第6期,第47—49页。论文明确提出:中国公民骗取他国签证出境不构成偷越,相关组织者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组织偷越;没有偷越的实行行为,单纯的组织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一条第三款。

[10]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背景及主要制度见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3] 2025年全国出入境人员规模为6.97亿人次,数据见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刊载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专家解读。

了解更多

猜你想看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