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重器》,无疑是一部剧情片,但在笔者看来,它更像是一部纪录片,用五位年轻法律人的生活,串联起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径。这部剧不歌功颂德,不讳言我们曾经犯过的错。
法律文本背后是活生生的人
作为一名法律史老师,笔者对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发展的历史并不陌生,例如哪一年制定了什么法,哪一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哪些人参与了立法或修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或特点是什么,某个时期又发生过哪些大案要案,等等。只是作为老师,笔者熟悉的是法律文本的内容,对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曾面对的真实处境则缺少感性认识。当曾经的法律、政策作用于个体并主宰其命运的情形通过电视画面“活生生地”呈现出来时,剧集还是很有冲击力的。看剧时,心情会随剧情起伏,有同情,有激动,有遗憾,有愤懑,有沉痛。那几个出现在法条中的词,诸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看似简简单单,背后却是多少人的生命,多少人的自由,多少人的抗争。
《重器》中的五位主角——参与过修法的陈一众、在法院做法官的夏英杰、成长为法院副院长的余高远、做检察官的张丽慧、当律师的陆则铭——他们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的见证者,同时也是积极的参与者与推动者。相信和笔者年龄相仿的法律人,不管是从事法律研究的,还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都会与剧中人共情,并产生回望历史、回望青春的感慨与感动。
“一日七法”与“五院四系”
《重器》剧情的时间起点是1979年。在此前的30年间,我国还处于法律不完善的状态。陈一众的母亲在他儿时被挂破鞋批斗的场景,是民间审判的基本模式。对“强奸杀人犯”杜晓辉的审理过程,则只有公安人员办案时带有倾向性的讯问,却无审判中的质证与律师的介入,其结果难免是漠视生命。
正是在“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的大背景下,本着“有法总比无法强”的精神,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这就有了剧中提及的“一日七法”的奇迹,即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一口气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法律,创下我国全国人大单次会议通过法律最多的纪录。由此可见,此前30年间,我国法治基本处于“规制未备”的状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组织尚不完备,刑法、刑诉法这些涉及人们行为底线及追诉犯罪程序的法律则基本阙如。
与这种紧锣密鼓的立法相应的,是高考制度恢复后各高校法律院系的设立与复办。如今常被人提及的法学“五院四系”,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五所政法学院及四所大学的法律系的简称。恢复高考后,“五院四系”相继恢复招生,成为改革开放后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嗣后法治发展的主力军。笔者刚开始看《重器》时,感觉五位主角演员有点太过“成熟”,不像刚入校的大学生那般朝气蓬勃。不过,想想七七、七八、七九级的大学生,汇集的是整整十年的高中毕业生中的精英,这份“成熟”恰恰是那个时代的特殊标志。
彼时,法律人才是相当匮乏的,法官和检察官大多从部队转业。剧中,在法院工作的郑建民和法律顾问处的洪主任就是军转干部,他们可能不太懂法,但有担当。在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复转军人这个群体确实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严打”的代价与律师“包庇案”
回望我国法治建设的来时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严打”。针对彼时社会治安恶化的状况,受思维惯性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的“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突破了刚刚施行了三年多的刑法与刑诉法的限定,抬高了诸多罪名的法定刑,加快了执法审判流程,其严厉程度使得剧中的老法官,如陈一众的父亲一再发出“厉害了”的感叹。
就是在这次“严打”中,流氓罪变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剧中那两个当街调戏张丽慧的“小流氓”,公判大会上提及的在家组织舞会的犯人,他们所获的罪名与刑罚都是真实的。直到1987年,王有喜夫妇当街“扒”田淑珍衣服且拒不认罪,陈一众作为检方公诉人建议法院重判,却没想到最终两人被判死刑和死缓,结果远超陈一众的预判,也让其陷入自责。而这种“过重”的判罚,也成为促使陈一众重回学校研究学理的原因。
而在上世纪80年代的案例中,死于“民愤”的被告人也很多。剧中的乔志良即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牺牲品,而在邱阿桂案、王有喜案与胡旭东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民愤”的威力。这种威力在今天则变种为“舆论干预司法”,只不过在更强调法官独立审判、更强调法官专业化的时代,舆情的影响力已在逐步缩小。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1980年前后重建的,各地法律顾问处建立初期,律师的素质良莠不齐,像剧中王本善那样的律师不少,其辩护词仅限于“鉴于被告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像钱兴良案中不负责任、只认钱的谭律师那样的律师大有人在;当然也不乏李乡那样替当事人着想且勇于为其认真辩护的律师。
彼时,认为律师是给政府找麻烦、替坏人说话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剧中,律师李乡与法律顾问处洪主任包庇与泄露国家机密案的原型,是辽宁省的“台安律师包庇案”,而为李乡辩护的袁亦方律师的原型,则是曾为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辩护的张思之先生。张思之先生曾写过《何故捕我律师——为“台安律师包庇案”辩诬》与《岂容迫害律师》的文章。剧中,袁亦方律师败诉率高的人设,正是张思之先生“以屡败而广为业内所知”的演绎。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剧中,钱兴良案“留有余地”的判决,为上世纪90年代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修法埋下了伏笔。钱兴良案的原型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案。在佘祥林为其“杀妻”行为已坐了11年牢的情况下,被他“杀死”的妻子回来了,这一被称为“亡者归来”的冤案也最终得以纠正。剧中被钱兴良“杀死”的妻子则是在被拐卖多年后逃回家中的,因为她向警方阐明事实,钱兴良才在含冤坐牢八年后获释。而陈一众之所以要代理胡旭东的案件,目的是为了防止钱兴良案悲剧的重演。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正是陈一众等法律人在钱兴良、胡旭东案中的深切体会。
驻监检察官张丽慧与郭达杰为闫继才翻案的原型是浙江的张氏叔侄奸杀案,其冤情的呈现类似于真实的聂树斌案与呼格吉勒图案中的“真凶再现”。张丽慧、郭达杰为启动闫案的重新调查、还原案件真相,动了不少心思,走访了不少人,他们感叹检察官在推动这件事时都如此艰难,那么一个在监狱里长年累月只靠写申诉书的犯人,要想让自己沉冤得雪,其难度可想而知。究其原因,一是从刑警、检察官到法官这些办案人员,对自己职业的“自信”,使其不愿意承认自己可能办错了案,会强调“重刑犯哪有不喊冤的”;二是如果冤案被纠正,自然会牵扯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许多相关人员,一旦追责,很多人的人生就会因此改变。因此,“亡者归来”案件的平反实属不得已,而“真凶再现”案件的平反则大可一拖再拖。聂树斌案、呼格案、张氏叔侄案这些真实案件的平反过程就是很好的例证。
此外,剧中钱兴良、胡旭东所遭遇的不许睡觉的“熬鹰式”审讯,闫继才多次提到的“屈打成招”,都是被告人挥之不去的梦魇。当年负责闫继才案的吕队,尽管其办案能力颇受同行的尊崇与追捧,但对审理闫继才时“上了手段”的默认,也是其刑侦工作中无法抹去的污点。这也正是修改刑诉法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的原因。
在《重器》中,我们看到了法的改善与人的代价,也更明白——法者,治国之“重器”也,不可不慎!